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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专业房产纠纷律师房地产诉讼仲裁案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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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8,12:16:54
举 报

来源:个人

价格:8000元

所在区域:广东 - 广州 - 番禺 - 市桥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详情介绍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是中国房地产律师服务业最优秀的律师品牌之一。团队成员均为优秀房产法律执业律师,精通房地产业务法律事务,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精湛的办案技巧结合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为广大市民和企业解决房产纠纷。 
法律知识:一、合同未生效违约条款效力的标准是什么
  一般来说,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达成合意时成立。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字的合同并未成立。不过,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所以,如果签字一方如果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未签字一方接受,或者未签字一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二、未生效合同违约责任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合同成立未生效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形:
  1、法定生效条件尚未成就。《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款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是合同生效的法定特别要件。合同成立后,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完成前,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约定生效条件未成就。《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款中,当事人附生效条件的约定是合同生效的约定特别要件。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之前,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3、约定生效期限未届至。《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本条中,当事人附生效期限的约定是合同生效的约定特别要件。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期限届至之前,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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